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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暴利罪严控楼市房价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4日 06: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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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郭宏鹏黄辉

  “近年来,由于放开了楼盘房屋价格,取消了政府对房价的管理,一些开发商趁机暴涨房价牟取暴利。”江西省社科院法学教授李云龙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应完善我国刑法,增设暴利罪条款,严控楼市房价,并坚决打击哄抬房价行为。

  “近年来,国家对房地产不断采取调控政策,但房价依然降得有限,原因在哪里?”李云龙认为,调控政策只是限制买房者,对卖房者却没有调控,在没有资金压力情况下,开发商宁可囤积,坚决不降价。

  根据房管部门统计数据显示:南昌市平均房价2000年为1510元/㎡,2001年为1640元/㎡,2002年为2321元/㎡。李云龙说:“同样是青山湖地段,2003年万科四季花城楼盘(多层)的均价为2000元/㎡,而到了2012年,这一地段的房屋均价已达到13000至15000元。”

  南昌市红谷滩一楼盘,2006年均价为4500元/㎡,2010年该楼盘均价涨到1.25万元/㎡。李云龙说,2006年南昌市商品房每平方米成本价格仅需1250元,即便加上政府税收及合理的利润,开发商还是卖出了8倍的价格,其暴利“令人咂舌”。

  相比以前群众反映强烈的药品暴利,李云龙认为有过之而无不及。他说:“调控房价必须用猛药。”

  “房地产市场的暴利也为领导干部贪污腐败提供了温床。”李云龙举例说,原杭州市副市长许迈永贪污受贿1.98亿一案中,其房产就有8套之多,价值逾千万元;而分管房地产的原苏州市副市长姜人杰更是与开发商联系密切,房地产土地置换单笔受贿竟达8250万元。

  与此相反,老百姓想要购一套商品房,却要承受“高价”之苦。

  身兼江西省犯罪学研究会会长的李云龙研究发现,不少国家刑法中均有暴利罪规定。比如,瑞士刑法第157条规定暴利罪——利用他们的困境给付财产显失公平,或者购得具有暴利性质之财产,处5年以下重惩役或罚金刑;奥地利刑法155条规定物品暴利罪——职业性利用他人困境,给付的价值不相称的财产利益,行为严重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的,处5年以下自由刑,并处罚金;2002年修订后的德国刑法典第3条规定,在职业或工商业活动中提高价格要处罚。

  李云龙建议,修订价格法,完善刑法,增设暴利罪条款,对哄抬房价的暴利行为给予刑事惩罚,让房价更趋合理。

  本报南昌3月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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