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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对于上述“婴儿尸体被丢弃”事件,最终将如何处理、如何追究责任人,尚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处理结果不会太重,也可能连医疗机构和主管官员的“边”也捎不着。这恰恰是我们在医疗机制方面的“短板”,也是医疗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的反映,也或反映出整个医疗机构和社会机制对待“死亡婴儿”上的一种态度。
2月28日,环卫工在山东德州三八路岔河桥西头南侧发现多具婴儿尸体,有的被扔到马路上。4具死婴被装在印有“医疗废物,感染性废物”字样的袋里。市民称,丢弃的弃婴数量近10个。德州市卫生局称,已介入调查此事,公安部门也在对此事进行处理,事情的进展会及时通报。(2月29日《齐鲁晚报》)
类似的婴儿尸体被无情丢弃的事件并非孤例,2010年3月媒体也报道过山东省济宁市一家医院丢弃婴儿遗体事件,当时傍晚有居民在济宁市郊区光复河桥下出现15具婴儿遗体。当然,还有诸多类似的现象。那么,为什么被普通人看来不应该出现的“问题”和“处理方式”,竟然就被一些正规医院“丢弃”式的处理掉了呢?这得从“制度”或“机制”上挖挖“墙角”。
按照我国2003年出台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其中明确规定“婴儿尸体”属于“医疗废物(垃圾)”范畴。这正是“问题”的根源所在。医疗机构和人员肯定会按照“医疗废物”的方式处理,正如新闻现场中可以看到的,包装死亡婴儿袋子上带有“医疗废物,感染性废物”的标识那样,随意丢弃之。让这些死亡婴儿毫无尊严地“曝露”出露天之下,某种程度上就带有了必然性。
但这个制度或机制性的“墙角”,必须补一补,让其尽快人性化起来,最起码婴儿尸体也曾是“人类”的范畴,无论如何如此“野蛮”对待、一弃了之,不仅不人道也与社会文明相悖。就此,不妨学学我国香港的做法。2009年年2月20日香港东区医院曾发生一起婴儿遗体丢失事件,这一事件的处理震惊香港各界。有关方面专门成立遗失婴儿遗体调查委员会,港岛东医院联网人力资源部又立即成立纪律研讯委员会,对事件展开了详细调查,最终该医院殓房技术员因“触犯严重行为不检”,被实时革职受到了严厉的惩罚。
而国内对于上述“婴儿尸体被丢弃”事件,最终将如何处理、如何追究责任人,尚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处理结果不会太重,也可能连医疗机构和主管官员的“边”也捎不着。这恰恰是我们在医疗机制方面的“短板”,也是医疗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的反映,也或反映出整个医疗机构和社会机制对待“死亡婴儿”上的一种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