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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彭跃东、通讯员李佳)2月29日,记者从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了解到,最近,两用户因恶意拖欠采暖费被告上法庭,结果被判补交采暖费及滞纳金,并承担诉讼费。
居民周某家住大东区滂江街附近某小区,拖欠2009年至2011年采暖费37892元、滞纳金1443元及逾期利息。多次催要未果后,惠天公司将周某告上法庭。法院认为,供暖公司为周某提供冬季供暖,双方之间形成了供热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受其约束。按照《合同法》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周某未缴纳采暖费,系违约行为,故应交纳陈欠采暖费37892元及滞纳金144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50元。
无独有偶。家住沈河区万寿寺街的居民单某所住房屋面积为350.17平方米,拖欠2006至2011年间采暖费共计4万余元,惠天公司多次催要,单某以各种理由拒交采暖费。无奈,惠天公司将单某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单某给付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至2011年采暖费46963.4元,并承担诉讼费10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