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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汶金让
因带手机、吃方便面,河南长垣县第一中学21名学生日前被劝退、取消学籍。此事经披露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2月29日中国新闻网消息)
自从手机问世以后,它的主要功能便是通讯,对成人如此,对未成年人也是如此。学生有没有自由通讯的权利?这个问题不用深入思考便可以直接肯定回答。不知道河南长垣一中因为学生带手机而劝其退学并取消学籍,依据的是哪一条教育法律法规或制度?如果仅仅是依据学校自己规定的“六条禁令”,那绝对是无效的,因为它明显违背我国法律的规定,并且涉嫌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
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且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是有关教育行政部门的一项义务。该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长垣一中所谓的“劝退”是一个什么样的处罚措施?好像该法没有这一教育词汇。依笔者理解,让学生回家应当算是一种变相“开除”吧,开除一个人应当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否则,任何人任何组织无权设定这样严厉的惩罚措施。
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合法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这一宪法权利在校学生同样享有。学生把手机带到学校有什么不可?不上网打电话也不行?甚至不打电话上厕所照明也不行?这是哪儿的“王法”?长垣一中的借口是,学校颁布“六条禁令”,学生和家长都在协议上签过字。言下之意,这一协议是他们与学生和家长的约定。可他们还应当知道,任何约定如违反法律规定一律无效,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
涉及人的基本权利的事情没有一件是小事,我们的教育工作者稍微有一点基本法律和教育常识,就能判断到它的对错,可这样的政策还是在众目睽睽之下出台,并且付诸实施。这只能说是一种集体失聪,这其实是我们的众多的教育“土政策”的一个典型反映。譬如择校费、譬如尖子班,譬如各种教育乱收费、教育岐视和教育不公,明显错误,但就是那么堂而皇之地推行着,人民群众怨声载道,可一句“为了孩子”还是无奈地忍受。
一名高一学生因为上厕所借室友的手机照明用,被老师发现有亮光,后被“劝退”;另一名高二学生在宿舍用手机给父亲打电话要资料费,便被学校“开除”。这些就是发生在长垣一中的荒唐教育事件。这其实不仅仅是荒唐,从上面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即就是学生真的违犯了学校的那些“六条禁令”和“七项不准”,也绝对不能适用“劝退”,因为这些规定的许多内容从一开始就是违法的。
对学生的教育方法和教育管理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这应当是一个教育常识。可我们的传统教育中,恰恰忽视了这一点,一句为了教育孩子学好,为了加强管理,想采用什么方法就采用什么方法,甚至“违宪”也不怕。这不仅表现在教育领域,在其它各行各业也大有存在,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带手机到学校有利有弊,我们可以趋利除弊,绝不能“因噎废食”,或不分“青红皂白”出此下策!
(来源:齐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