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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收取代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3日 06: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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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2月29日讯 记者周芬棉财政部与安全监管总局今日联合发布新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要求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等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今日起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新办法在适用范围上新增了冶金、机械制造和武器装备研制三类行业,同时拓展了原非煤矿山、危险品生产、交通运输行业的适用领域。

  新办法提高了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并明确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

责任编辑: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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