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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高健)昨天,在北京最远的派出法庭――清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假释案件。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后,本市法院首次开庭审理假释案件。
这是一场特殊的庭审:法庭上除了法官、检察员和罪犯外,还有“提请机关代表”、“监督保证人”等出庭。
上午10时,庭审正式开始。剃着平头、身穿灰色号服的王某被两名法警带进法庭。前进监狱作为提请假释机关宣读了假释建议书,认为王某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参加学习、参加劳动等方面表现突出,考核从未出现违纪违规行为,多次获得减刑,而且连续两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还在监狱内担任班长、从事质量监督工作,近两年来的累积改造考核分数较高,建议法院给予假释。王某的管教马警官作为证人证实了上述情况。
“我今年41岁了,坐牢12年。在监狱里,我选修了法律专业,这十多年我觉得过得很充实,真正改造了自己。”谈起以往,王某颇有感慨。
监狱代表要求王某简述一下当时的犯罪经过。“1998年,我骑摩托车和被害人的农用车相撞,我俩打了起来。我几拳把他打倒在地,被害人脑袋磕在地上,就这样死了。”听完王某的陈述,监狱代表认为,王某属于激情犯罪,主观恶意小,出狱后不会产生社会危害。
“检察院不同意假释申请。”检察员直接提出观点。他拿出一份庭前的询问笔录,告诉法庭,王某当初被判赔偿被害人亲属4.8万元,除了当时赔偿的2万元之外,入狱至今,王某再没有赔偿过一分钱,而且没有通过任何方式向被害人道歉,足以证明王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罪行造成的恶劣后果。“在监狱里的表现是一方面,但罪犯之所以入狱是危害了其他人,如果不能抚慰被害人的精神、赔偿经济损失,检察院认为,罪犯并没有悔罪诚意。”
“我不是不赔,是家庭环境不好。”王某辩解道。他的妻子作为监督保证人详细说明了情况:事发后,自己一人以每月几百元的收入拉扯孩子,没有能力进行赔偿,而且曾托人向被害人道歉,但是被害人表示不接受。“你有相关证据吗?”法官问道。“没有。”
检察员又拿出一份证据――改造积分考核表。他指着其中一页说道:“此前,罪犯积分一够就申请减刑,而且每次都成功,从2009年开始,他不再申请减刑,而是积攒积分,准备申请假释。去年,条件满足后,罪犯申请假释,此后的积分全部为0,和之前每月4、5分的表现相差甚远,可以认为,罪犯的表现是一种功利性的改造,完全以出狱为目的,不是真正的认罪伏法。”
对此,监狱方的意见是,王某调动了劳动岗位,所以积分有了较大波动,不能由此说明王某不认真学习和劳动了。
经过一番辩论,法庭宣布休庭,择日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