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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技术转让净收入提三成奖励相关人员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2日 13:4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都市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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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日起,我国第一部促进自主创新地方性法规———《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下称“条例”)将正式实施。此举开创了我国自主创新立法之先河,标志着广东自主创新进入法制化轨道。

  项目经费可列支人力成本

  据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金正佳介绍,该《条例》第一次在立法层面明确了自主创新的概念定义和逻辑框架。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主创新的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条例》还规定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承担项目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30%;其中,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人力资源成本费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50%。

  设大型科学仪器企业共享平台

  为消除“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怪圈,《条例》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编制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明确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计划、目标、进度,并由相关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

  为改变大型科学仪器设施重复购建、资源浪费的现状,为小微企业开展创新活动提供必要的科研设施支持,《条例》提出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享制度———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基本信息,并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这样,其他企业就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共享仪器设施。

  《条例》还规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将其职务创新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奖励完成该项创新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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