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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 (记者/马喜生 通讯员/钟紫薇)从四川来塘厦打工的冉先生晚上到自动柜员机办理转账业务,被一名陌生男子持刀抢劫,捅伤背部。冉先生事后以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把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共计9万余元,不过这一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男子被捅伤索赔9万余元
2011年4月16日晚上10点半,冉先生到位于东莞市塘厦镇某广场的银行柜员机处办理转账业务,不料被一陌生男子持刀抢劫,期间捅伤了其背部。冉先生后被送往医院,住院23天进行治疗,花去医药费3万余元。市公安局鉴定冉先生的损伤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九级。该案尚未侦破,也未查明捅伤冉先生的男子的身份情况。
2011年11月1日,冉先生以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为由起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万余元。
双方激辩银行安保义务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时,冉先生表示,其作为银行储户,与银行存在消费关系,其持卡在银行提供的自动取款机上进行转账,银行扣取了其相应的服务费,因此在其接受服务时银行应为其提供相应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该交易区为银行的营业场所,银行没有在该交易区安装门禁,没有尽到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使一般人能够自由出入,因此使其遭受第三人的侵害,应承担责任。
而银行方面则认为,自助柜员机是对银联系统内的所有银行用户开放的,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自助柜员机需要安装门禁,且已经在该区域安装了摄像头,已经尽到了作为金融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银行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担责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银行负有适当防范、制止危险发生、保障银行自身及进入银行营业场所客户的人身、财产权利安全的义务,但该义务应控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
自助柜员机交易区不同于金融机构的营业厅,自助柜员机是金融机构提供给客户自助进行提款、存款、转账等业务的设备,开放程度较高,且冉先生进行转账的时间为夜晚,并非该银行营业时间,该银行已经在自助柜员机交易区安装了玻璃门以及摄像头,设置了相应的安全防范设施,尽到其能力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法院认定银行方面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冉先生所受伤害无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