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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高管不得擅自兼职取酬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2日 02:2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齐鲁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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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2月28日讯(记者 马绍栋) 记者从省国资委获悉,《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将于3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国企管理者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兼职,并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范围向县级、文化领域延伸。

  据省国资委主任谭成义介绍,2011年,全省省、市两级国资监管机构监管企业资产总额达15613亿元,目前全省13个设区市组建了国资委,其他4个市明确了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机构。与国有经济迅速发展相对应的是国资监管面临诸多困难,其中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问题仍然存在,有的地方甚至将纳入国资委监管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又划给了有关政府部门,多头监管、监管规则不统一问题在各级还不同程度存在;县级国资监管工作仍然十分薄弱等。

  《条例》规定,“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授权一个部门或者机构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把国资监管的要求延伸到了县级,有效规避了多头监管问题。

  《条例》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管理者兼职问题进行了规范。“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兼职。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擅自领取兼职报酬。”

  《条例》对国家出资企业在设立境外企业中股权、物业产权及其他权益的登记和境外企业章程制定予以明确、细化,对防范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还首次在全国范围内以法律形式对国家出资企业再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监管作出规定,为下一步国资监管机构出台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监管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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