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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16岁的小晴(化名)见母亲与邻居发生争执,过去劝架并护住母亲,不想被邻居抓伤面部,耽误了上外语班,面部也落下疤痕。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普通人的通常认知,面部划伤应会对人的容貌美观产生影响,故而认定邻居行为构成侵权,一审判决邻居赔偿小晴医疗、交通、培训及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1200余元。
小晴是塘沽某中学的初中生,其母与邻居姜某曾因琐事产生过矛盾。事发当日,小晴的母亲再度和姜某发生争吵。起初,两人只是在楼道里对骂和指指点点,后来发展到相互抓扯,并用脚踢打对方。姜某从家里拿出墩布要打小晴的母亲,恰巧被放学回来的小晴看到。她马上跑过去劝架,并用身体护住母亲,结果被姜某用手将面部抓伤。
经医院诊断,小晴左侧面部皮肤有长度为5厘米和1厘米的抓伤各一处,左面部皮肤锐挫伤2×5平方厘米。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小晴在事发前曾报名参加外语培训班,因为要治疗疤痕耽误了课程。此后,小晴将姜某告上法庭,索赔医疗、交通、培训和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3000元。
庭审中,被告姜某辩称是小晴的母亲动手在先,自己身上也多处受伤,小晴的伤与她无关,不同意赔偿。法院审理认为,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宽容相待,产生纠纷后力求保持忍让和克制,共同构筑和谐、融洽的人际关系。被告在与原告之母发生肢体冲突过程中,用手抓原告脸部并致其身体受伤,应对造成原告的全部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参加培训旨在使自身外语水平有所提高,但因受到伤害使本应受到的培训机会丧失,所发生的费用损失应认定为合理损失。同时,原告面部的两处划伤尚需进行治疗,而依普通人的通常认知,面部划伤应该会对人的容貌美观产生影响,故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原告索赔精神损失费的请求应予支持,酌情确定为500元。综上,一审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200余元。(记者解金钊通讯员郭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