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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打工的杜娟1月5日清晨在卫生间里碰伤了头,但为了工厂600元全勤奖,她在服了点药后坚持上班3天。1月8日,她被诊断出脑出血住院,1月14日死亡。(2月27日《南方日报》)
乍一看,小姑娘太懂事,为区区几百块全勤奖,不幸把命搭上了。但杜娟去年12月前只能拿到最低标准工资――1320元,12月后厂里才给涨到1400元;而所谓全勤奖的“日期范围”包含了春节,不回家过年的工人才能拿到,工人因此格外珍惜这个奖。
2月24日《华商报》曾报道:犯罪嫌疑人陈某所以谎称商场有炸弹,就因想请一天假,又保全300元的全勤奖。现实中,全勤奖还具有“连坐”属性,你请了一天假,这个月的全勤奖就没了,接下来,这半年甚至这一年的全勤奖都泡汤了。
全勤奖作为效能激励机制,如果好主意用歪了,就会成为戕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妖魔。因此,要漂白全勤奖的公平与正义属性,就要回答:第一,全勤奖的苹果,是不是来自工人应得应拿的薪酬部分?第二,全勤奖的“勤”应不应该有个度?如果将法定节假日都打包进入“全勤”范畴,即便奖金来源无碍,恐怕也难免有压榨工人剩余价值的嫌疑;第三,“全勤”中的法定责任有没有厘清?譬如杜娟事件,显然是因为有了“全勤”的不当激励,才有了职工拼命不休的惨烈后果,那么,全勤制度当负怎样的责任?赔偿义务的边界在哪里?面对这些问题,法律不能沉默。
“家规式”的全勤奖,如果真的晾晒在阳光之下,不仅工会的脸上不好看,恐怕地方劳动监察部门也会有失职失察之虞。市场经济之下,劳动价格自发形成,但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责任,又岂能交给资方裁定?邓海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