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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165户股权交易企业“补交作业”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1日 15:2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疆都市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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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山网讯(新疆都市报记者李敏燕 通讯员柯卫华 熊俊报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投资行为越来越普遍,个人的股权转让也日渐增多,但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现象比较常见。在乌鲁木齐也不例外。

  2月27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乌市地税局稽查局了解到,去年该局对股权转让交易进行了专项检查,在已查结的173户中165户股权交易企业或个人,因股权转让交易后未缴个人所得税被查处,共计补税4331万元,而最高一笔补缴个人所得税额为842万元。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去年起,乌市地税局稽查局通过与工商管理部门的积极协调,取得了近年来非上市公司股权变更的登记信息,把股权交易金额100万元以上企业列入被检查对象。目前,我国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按“转让财产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但大多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还比较陌生。

  据悉,由于纳税人缺乏税收法律意识,缺乏对股权变更政策和流程的了解,股权转让企业不能按照规定到税务机关登记变更,更没有转让股权的纳税意识。在查结的173户稽查案件中,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的有5户,变更内容均为增加注册资本金,股东实际持股比例未变,发生股权转让行为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只有乌鲁木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户。

  乌市地税局稽查局对本次已查结案件分析后还发现,部分股权转让双方为达到少缴或者补缴税的目的,往往刻意筹划,以成本价转让逃避税款,虽然政策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净资产份额核定”,但本次所查的173户纳税企业中,净资产收益率负增长的仍占到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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