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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中文“乔丹”商标专用权 乔丹体育IPO上市或受阻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1日 11:1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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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惹怒”篮球“飞人”乔丹和国内消费者之后,乔丹体育发表声明称,一直强调与乔丹无商业合作。而此前,已有消费者开始起诉乔丹体育误导和欺诈,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记者了解到,眼下乔丹体育IPO或受阻于官司,目前业界争论的焦点在于,消费者提起的诉讼是否能助“飞人”乔丹一臂之力?

  与“飞人”无商业合作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发表声明,对“飞人”乔丹起诉该公司一事作出回应。

  乔丹体育称,该公司自2000年6月起即开始使用中文“乔丹”作为公司商号,使用中文“乔丹”及图形等作为注册商标,在过去十二年中,出于维护知识产权、品牌拓展等原因,乔丹体育还先后注册了100余件并未使用的防御性商标。

  乔丹体育依中国法律对企业名称享有专用权,对中文“乔丹”等注册商标亦享有商标专用权,这些权利均受中国法律保护。中文“乔丹”及图形商标分别于2005及2009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已经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

  乔丹体育表示,自公司成立至2012年2月22日,“飞人”乔丹从未就其姓名及中文“乔丹”注册商标事宜向公司提出过异议或进行过接触,乔丹体育也始终注意在各种场合表明与“飞人”乔丹无直接关系,并强调和“飞人”乔丹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活动。

  乔丹体育称,截至2月26日晚,公司仍未收到国内外任何法院的应诉通知。

  胜负关键在消费者?

  消费者的代理律师王东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者欧先生起诉乔丹体育经销商是在美国“飞人”乔丹起诉之前,这正佐证了“乔丹”商标确实能使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认识,认为该品牌与美国“飞人”有关。消费者的诉讼将大大有利于美国“飞人”针对乔丹体育的姓名权侵权诉讼。有法律界人士认为,美国“飞人”乔丹已经提起诉讼,如果有更多的消费者能提起类似诉讼,将会给乔丹体育施加更大压力。

  然而,也有业内人士持相反观点。“客观上,消费者自身也有合理关注和主观鉴别的义务与责任,”知识产权专家陶鑫良向记者指出,“乔丹体育的品牌能使人联想到‘飞人’乔丹,但这并不足以说明其就有代言关系,消费者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公司IPO或受阻官司

  据了解,截至2011年6月30日,乔丹品牌专卖店已经增至5715家。从目前看来,这场“乔丹”商标纠纷的影响还未传导至销售终端,但眼下,最直接的影响便是乔丹体育可能面临IPO(首次公开募股)暂缓的问题。

  根据我国《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上市应“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办法同时要求,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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