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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新闻网讯 为加强对我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一般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管理,进一步规范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采购、配送行为,切实维护各相关单位合法权益,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联合出台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在“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建立药品和一般医用耗材采购配送“不良记录”公布和查询栏目,公布药品和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不良记录,供社会各界查询。
该规定对药品和一般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和一般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中的不良行为作了界定,规定对有不良行为的企业和医院,由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不良记录,并在网上公布。对于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取消中标或配送资格,两年内不接受任何产品的投标、配送。对于有不良记录的医疗机构,予以通报,并作为年度考核、等级评审、复查的重要依据,对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予以处理。该规定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药品和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药品和耗材集中采购、配送活动中弄虚作假、违规交易、不履行合约、逃避监管、商业贿赂等行为。(作者:王紫 高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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