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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风险基金准予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1日 06:3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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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2月27日讯 记者周芬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天联合发布《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等以一定比例缴纳的风险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于证券交易所来说,按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属的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按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另外,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按一定比例缴纳的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上所有证券行业单位,按一定比例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也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责任编辑: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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