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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每年提高240元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1日 06: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西安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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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程慧) 昨日,记者从市政府常务会上获悉,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每月提高5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每年提高240元。

  我市从2011年10月1日起,将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50元。即将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沣东新城(共10个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10元; 将户县、周至县、蓝田县、高陵县(共4个县)由每人每月330元提高到每月380元。

  全市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提高240元。农村居民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每年1680~18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920~2040元。其中,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沣东新城为每人每年2040元(每人每月170元),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户县、周至县、蓝田县、高陵县为每人每年1920元(每人每月160元)。

  全市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提高65元,集中供养每人每月提高60元。供养标准由原来人均每年3260~3800元,调整为每年4040~4520元(含200元实物供养),其中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4040元,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4520元。据了解,这次调整的新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补发。现已经退出的不再补发,新进入的按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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