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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张文)我市将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提高5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提高240元/年。
从2011年10月1日起补发
调整幅度高于省上要求
我市将从2011年10月1日起,将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50元。即将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沣东新城(共10个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360元/月提高到每人410元/月;将户县、周至县、蓝田县、高陵县(共4个县)由每人330元/月提高到380元/月。
我市农村居民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680-1800元/年,调整为1920-2040元/年。其中,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沣东新城为每人2040元/年(每人170元/月),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户县、周至县、蓝田县、高陵县为每人1920元/年(每人160元/月)。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人均3260-3800元/年,调整为4040-4520元/年(含200元实物供养)。其中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4040元/年,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4520元/年。
据了解,这次调整的新标准,均以2011年10月1日在册保障人数补发,现已经退出的不再补发,新进入的按新标准执行。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的要求,全省城市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提高30元、农村低保最低限定标准由每人每年1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84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每人4200元/年,我市此次调整的标准均高于省上要求的最低限定标准。
我市曾先后6次提高低保标准
据了解,我市从1998年建立城市低保制度,先后六次提高了保障标准,现行的城市低保标准是从2010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市在册城市低保对象6.6万户13.6万人,占非农业人口总数的3.8%,月人均补助水平314元(含取暖费、春节补助金、临时性物价补贴),全年累计支出5.3亿元。
我市的农村低保制度是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全面建立的,先后三次提高保障标准,农村五保制度建立于2006年,先后四次提高五保供养标准,现行的保障标准是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据统计,目前全市有农村低保对象5.6万户17.6万人,占农业人口比例为4.3%,2011年全市低保金支出2.2亿元,人均月补助水平为85元(不含各项补贴)。全市共有五保对象4533人,2011年供养金支出1660.6万元,人均月供305.2元。
作者: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