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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售的商品房用地也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1日 06: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京日报数字报刊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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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6年取得受让土地面积83000平方米,全部用于建设一新小区,分三期开发,总建筑面积54000平方米,截至2008年底一、二期商品房建筑面积为33000平方米已全部出售,已售房产分摊土地面积为83000×33000/54000=50722平方米。第三期未售土地面积为83000-50722=32278平方米,其未售土地面积在2009―2010年未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税务分析:根据相关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因此,房地产企业的土地使用税计税的开始时间,应自签订土地转让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约定的次月起开始计缴土地使用税;计算土地使用税的截止时间,应至房屋交付使用(即交楼)当月为止。

  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应当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开发项目占地面积×(1-已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开发产品建筑面积/开发产品总可售面积)×单位税额。

  本案中,企业补缴了未按规定申报第三期未售土地面积的土地使用税185730元,滞纳金57947.77元。 毕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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