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新闻中心 >

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1日 04: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齐鲁晚报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本报2月27日讯(记者 马瑛 通讯员 尹岩) 日前,德州市政府发出通告,自即日起至2015年2月22日,全市行政区域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违者将受罚。
 通告中强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居民进行安全宣传和法制教育,组织执法部门对本辖区进行安全检查,严禁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止销售、燃放工作,确保全市不发生因孔明灯引发的安全事故。各级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流动摊贩的管理,对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等行为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流动摊贩的管理,对于占用城市道路生产、销售孔明灯违法违规行为要予以处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防护区的管理,对于在森林防火区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依法予以处罚。公安消防及基层执法部门要加强对燃放孔明灯的管理,对于在引发火灾事故区域燃放孔明灯等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对于不听劝阻、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严肃处理。
 记者根据《德州市公安局对燃放孔明灯等行为的处理意见》得知,在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燃放孔明灯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在加油站、加气站、高压供电设施设备、通信设施设备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附近燃放孔明灯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热词:

  • 孔明灯
  • 燃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加气站
  • 安监
  • 危害公共安全
  • 安全宣传
  • 扰乱社会秩序
  • 爆炸危险
  • 林业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