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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需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范围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9日 22: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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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北京2月27日讯 记者朱磊 今天再次提交审议的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范围。

  原草案第十条第二款对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范围作了四项规定。

  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为了增强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建议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条件、标准规定得更明确一些,并处理好与其他相关法律对企业节能减排强制性要求的关系。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建议将草案该款规定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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