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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给“小三”买房 法院判其返还不法赠款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9日 19: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民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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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原居住在本市大宁路的庞女士,因丈夫胡某为“小三”徐某购买了一套商品住宅,将丈夫和“小三”一起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他俩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属于自己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132万余元。闸北区法院近日作出判决,支持庞女士的诉讼请求。

  给“小三”购买商品房

  庞女士与胡某系夫妻关系。2009年6月左右,胡某与徐某之间经常往来。2010年4月,胡某和徐某与上海某置业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共同购买了虹口区株洲路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人民币267万余元,该房屋的预告登记状况信息显示,预购商品房权利人为胡某和徐某。《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同时,胡某先后从多家银行转账200多万元购买房屋。

  审理中,庞女士认为,自己与胡某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胡某擅自将夫妻共有的巨额财产赠与徐某,该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徐某返还购房款。

  “小三”失踪调解不成

  胡某说,自己与徐某确有往来,曾以双方名义购买了虹口区株洲路房屋,但所有购买该房屋的相关手续均系自己一人办理,预售合同上徐某的签名也系自己代为签名,所有房款均系自己一人支付;自己和徐某开始往来时,徐某知道他有家庭,因妻子发现他和徐某之间的不正常往来后,就不再与其往来;现因自己无法与徐某取得联系,所以该房屋目前仍然未能办理出房屋产权证。

  由于徐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导致调解不成。

  “小三”行为有悖道德

  法院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被告胡某用夫妻共同财产以两被告的名义购买房屋,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被告徐某明知被告胡某有妻子,但仍然保持与被告胡某的不正常往来,其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同时,被告徐某取得虹口区株洲路房屋亦属非善意的取得,故被告胡某以购买房屋的形式赠与被告徐某房款的行为应属无效,因此,被告徐某应当返还不法取得的房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徐某返还购房款,于法有据。被告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应诉。据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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