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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贿15万被判10年嘉峪关市王生福受贿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8日 23: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兰州晚报 晚报高慧霞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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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2月24日,记者从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了解到,原嘉峪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王生福受贿一案,日前在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其受贿所得15万元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王生福曾任嘉峪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副局长(副处级),案发前系原嘉峪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生福在担任嘉峪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嘉峪关市嘉宏劳动就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文简称嘉宏公司)牟取利益,分别于2008年8月7日、8月20日两次向嘉宏公司经理王某索要好处费共计15万元。2008年8月底,在嘉宏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扩股增资期间,王生福利用职务便利,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要求嘉宏公司将其女儿王某某注册为该公司股东,嘉宏公司按照王生福的要求于同年10月20日在变更注册资本时,为其出资入股25万元,并将其登记为嘉宏公司股东,取得嘉宏公司45.5%的股份。以上受贿共计40万元。

  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生福受贿15万元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指控被告人王生福让嘉宏公司为其女儿王某某出资入股25万元构成受贿罪,因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关于在嘉宏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增资扩股期间,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让嘉宏公司股东为其女儿王某某出资入股25万元,不属于受贿款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王生福主动退缴向嘉宏公司索要的15万元赃款,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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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