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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关依法决定对下列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因无法对涉案当事人进行直接送达、邮寄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在我关驻凤岗办事处四楼公告栏内张贴,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个月视为送达,特此公告。联系人:刘警官、王警官;联系电话:0769-22004995,22004922。
序号当事人查获时间查获地域处罚决定书号作出处罚决定1叶培良2011.4.27广东省东莞市埔关缉查字[2011]3110006号没收走私货物0#柴油15千克,科处罚款人民币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