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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绿春县原国土资源局局长施某某、绿春县原农水和科技局党总支书记李某某(案发时任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因滥用职权、受贿案一审判决有果。施某某、李某某因犯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分别被绿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绿春县检察院侦查人员在社会调查中发现,绿春县原国土资源局局长施某某、副局长李某某(后调任县农水和科技局党总支书记),在临时用地审批工作中不仅滥用职权还涉嫌受贿。
经查,李某某受施某某的指派,办理杨某临时用地申请业务时,明知局长施某某签批的“临时用地申请”违法,不但不加以纠正,还在办理此项业务中弄虚作假,伪造征用村民小组集体土地的“征收协议”,并以国土资源局的名义,以文件形式将1185亩土地划拨给杨某。最终杨某在采矿时将82.5亩天然林推毁,给集体造成了38万余元的重大损失。
同时,检察机关还查实了施某某共收受贿赂62万余元,李某某收受贿赂4万元。
(邓建华 黄占啊 朱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