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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贿选者获刑
高州法院公开宣判邓某和等三人破坏选举罪案件
本报讯(通讯员文耀朱祖永 记者 刘艳)为当选新一届镇领导班子成员,实现由事业编制干部转变为国家公务员身份的目的,原高州市谢鸡镇政府社会事务办负责人邓某和、劳动保障所所长程某辉拉拢时任谢鸡镇谢鸡村委会书记的崔某强进行贿选,严重破坏正常换届选举活动。昨日,高州法院对该案公开进行一审宣判,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邓某和、程某辉均为非国家公务员身份。2011年8月至10月,两人经过多次密谋,准备在谢鸡镇第十一届人大换届选举中,以贿赂人大代表的方式,争取分别当选为副镇长和镇人大副主席,成为副科级干部,以此实现转变身份的目的。为确保在选举中能得到过半数的支持,二人又拉拢崔某强帮忙实施犯罪活动。2011年10月24日选举前,3名被告人分别向镇人大代表送钱或通过村党支部书记等人向镇人大代表送钱,共送出红包55个,金额共计人民币5万多元,要求他们在选举投票时,在选票“另选他人”栏中分别选举邓某和、程某辉为副镇长和镇人大副主席。三被告人的行为妨碍了人大代表行使自由选举的权利,产生了不真实的选举结果,致使邓某和在谢鸡镇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中共获得副镇长赞成票42张,得票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程某辉共获得镇人大副主席赞成票34张。三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换届选举的正常进行,导致选举结果不真实,造成恶劣的影响,邓某和、程某辉所获选票不合法。经纪委部门立案调查,3名被告人如实向纪委部门交代了自己参与破坏选举的犯罪事实。
高州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和、程某辉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伙同被告人崔某强在选举高州市谢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镇领导人员时,以贿赂等方式妨害人大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导致选举结果不真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破坏选举罪,依法均应予惩处。邓某和、程某辉密谋贿赂镇人大代表,以实现当选谢鸡镇领导班子成员的目的,并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崔某强在邓某和、程某辉的拉拢下帮他们实施贿选的犯罪行为,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等规定,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