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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上曝出知情人士举报龙岗区司法局局长何旅华借考察之名、变相率团公款旅游一事,在全城闹得沸沸扬扬,备受关注。昨日下午,龙岗区纪委向媒体通报,何旅华借考察之名、变相旅游的问题基本属实,已责令区司法局参与这次旅游的全体人员退回违规旅游费用,上交财政,并且,何旅华已向区委、区政府、区纪委作出书面检讨。(2月22日《广州日报》)
应该说,龙岗区纪委对司法局公款旅游事件的调查是实事求是的,不遮丑、不护短,且处理及时,应予肯定。
但是,仅退回违规旅游费用、作出书面检讨之类的处理结果,却似乎不痛不痒,难以举一反三、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同样规定,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既然已定性为变相公款旅游,就该按相关的纪律条款处理到位,而不是责令退钱或作个检讨就万事大吉了。
禁止公款旅游的相关制度不少,然时下借考察学习之名游山玩水之事却屡禁不止,且愈演愈烈,个中原由便在于这种旅游饱了眼福、口福,却不用自己掏腰包,也无须担责。既使偶尔曝光了,也不过退钱了事,何乐而不为?
公款旅游与贪污无异。因此,对假借考察之名行旅游之实者,不仅要以违纪论处,更要上升到法律的角度去严惩。唯有如此,公款旅游才能得到有效遏止。
(来源:东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