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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2月22日电 减刑、假释作为重要的刑罚变更措施,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22日对外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总共29条的司法解释自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鉴于目前人民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要求所有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是不切实际的。”因此司法解释选取了现阶段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司法实践中也容易出问题的6类减刑、假释案件,明确要求必须开庭审理。
这6类减刑、假释案件分别是: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据新华社北京2月22日电 记者22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在日前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中要求,各级法院要妥善审理因民间借贷、企业资金链断裂、中小企业倒闭、证券市场操纵和虚假披露等引发的纠纷案件。
《指导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金融民商事纠纷案件中,要注意其中的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借贷拆借、非法外汇买卖、非法典当、非法发行证券等金融违法行为;发现犯罪线索的,依法及时移送有关侦查机关。
据新华社北京2月22日电 记者22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在日前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各级人民法院要保障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发展。
《指导意见》提出,各级人民法院要从保护证券期货市场投资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出发,积极研究和妥善审理因证券机构、上市公司、投资机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上市、虚假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的民商事纠纷案件,消除危害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要妥善审理公司股票债券交易纠纷、国债交易纠纷、企业债券发行纠纷、证券代销和包销协议纠纷、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期货纠纷、上市公司收购纠纷等,保障证券期货等交易的安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