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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购经适房的 将追回或补交差价款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5日 05: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西安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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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赵辉) 昨日记者获悉,近日市房管局公布了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程序及标准。涉及商品房销售、房产测绘、中介服务、估价、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等十项类别,共129项行政处罚事项。其中,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将由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补交差价款。

  擅自预售商品房

  处销售价款3%至10%罚款

  在我市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预售商品房,市房管局执法监察队将责令其停止销售活动,补办许可证,并可处销售价款3%至10%的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将被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也将被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经适房管理人员将追责任

  开发企业违规将不准上市销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销售,执法监察队根据相关规定,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的,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将由市经适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补交经适房与同地段商品房的差价款;经适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限期改正并处5至10万元罚款

  住宅物业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将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至10万元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招投标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处5至20万元的罚款。

  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物业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追回,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

  作者:赵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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