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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办公室原副主任受审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5日 02: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广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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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嫌行贿原区委书记潘潇 还涉受贿、贪污罪

  本报讯(记者章程、练情情)花都区原区委书记潘潇去年末因受贿罪一审获刑12年。昨日上午,潘潇受贿案中的其中一名行贿人,现年48岁的花都区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原副主任兼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局长任东华,因涉嫌行贿、受贿、贪污三宗罪行受审。

  任东华对三项指控均供认不讳,当庭声称“愧对党和国家”,恳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控受贿、行贿、贪污

  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5月至2008年12月,任东华在担任花都区公路管理局局长期间,为个体施工队承接该局工程提供便利,非法先后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1万元。

  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月至2011年3月,任东华在担任花都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期间,为谋取职务分12次馈送给时任广州市花都区区委书记兼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潘潇共计人民币13万元,港币11万元,美金5000元,以及玉器3件,价值人民币69750元。

  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9月,任东华在担任花都区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6.8万元,以购买物品供个人使用。

  辩护: 三罪均有自首情节

  昨日庭审中,任东华对三项指控均供认不讳。

  任东华的辩护律师认为该行贿行为应免予刑事处罚,并称“任东华在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交代向潘潇行贿的事实,属于检举有功”。

  “任东华虽有受贿事实,但并未真正实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且贪污的赃款也已全部退赃。”辩护律师请求法院对受贿和贪污两项罪行从轻处罚。

  检察机关认为,任东华检举潘潇行贿的行为不构成立功,但任东华能主动交代自己行贿、受贿和贪污的事实,涉嫌三项罪名均成立自首,建议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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