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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国税总局表示,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在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需按照工薪收入纳税。工薪收入须纳税,并不应让人意外,但消息甫出,却舆论哗然。
受此政策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只能拿到最低工资其它收入都要加班加点挣来的农民工。对他们而言,节假日是牺牲休息时间多挣些外快的好日子。可是,政府的一条规定,把他们多收了的三五斗无情掠去。他们已经很不容易,节假日加班费被强行纳税,无异于寒冬中拔去了他们已经很薄的御寒的外套。
法定假日薪金双倍,法定节日薪金3倍措施已经提出了好几年,但实际上落实得很不到位。据一项职场调查显示,有三成员工参加了节日加班,其中表示自己可以按国家规定拿到相应加班费的人只有26.6%;虽然有补偿,但补偿标准和平时一样的有19.5%;还有53.9%的人根本拿不到加班费。
严格说来,认为税务部门瞄错靶子的人,其实多少也是瞄错了靶子,因为劳动者拿不到加班费引起的劳资纠纷,应当由劳动保障部门协调和解决,而不属于税务部门的职能范畴,税务部门没有权力也没有责任“先让我拿到加班费”。落实劳动者的节假日加班费,与对节假日加班费征个税,是两个领域的执法行为,一码归一码,应当分开来看。即便如此,税务部门在加班费征个税的问题上,也大有值得改进的空间。
加班费征个税自有法律依据,事实上不少单位也在代扣职工的“加班税”,这与前段时间引起舆论热议的“月饼税”问题,颇有共通之处。按照税务部门的解释,单位发给职工的月饼,属于提高职工待遇的福利,应折合成现金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据报道,上海等地对月饼征收个税采取人性化操作,如果单位申报职工的“月饼收入”,税务部门就征收相应的个税,如果单位不申报,税务部门则不予深究。如税务专家所言,这样做体现了税收政策制定者对法、理、情三者关系的妥当把握,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节假日加班工资如此飘渺不定,如今半路又杀出个“缴个税”的规定,不仅让人备感意外,且留下了不解的问号。最让人想不通的是,加班费难以贯彻,没有部门来管,缴纳个税却雷厉风行,来不得半点商量。为此,我觉得只有真正解决了节假日加班工资,个税盯着加班族,才让人觉得心平气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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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齐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