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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法征求意见稿公开我国主粮品种不得擅自应用转基因技术
“粮袋子”、“菜篮子”关系国计民生。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公开的粮食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粮食安全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的省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国家实行粮食安全考核问责制度。省级政府负责本区域粮食生产、流通、储备和市场调控,保证粮食市场供应、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等。
根据征求意见稿,粮食是指谷物及其成品粮、豆类和薯类。食用植物油和油料的生产、流通、消费活动也适用本法。国家实行宏观调控下市场调节粮食生产、流通、消费活动的管理体制。国家对保障粮食生产的举措包括:粮食生产能力规划,耕地和水资源保护,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种业发展,生产环境监测,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科技创新,农资安全,增加对粮食主产区、粮食主产县的支持力度,粮食生产补贴、奖励,价格支持制度等。
粮食转基因问题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征求意见稿规定,转基因粮食种子的科研、试验、生产、销售、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主要粮食品种上应用转基因技术。
针对粮食质量安全,征求意见稿围绕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和粮食生产、收购、储存、加工、运输、销售、进出口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粮食检验等,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如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粮食质量检验制度,规范粮食生产、收购、储存、加工、运输、销售、进出口等环节的检验、记录、出证、索证活动,建立健全粮食质量追溯体系。
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向粮食生产区域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
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粮食加工经营者,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以及有农药残留、真菌毒素和重金属等污染物超标的原粮进行加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
从事粮食收购、批发和零售活动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恶意囤积哄抬价格;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垄断市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等。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粮食干预性收购、处置制度。规定当粮食价格显著变化或者有可能显著变化时,国家可以采取价格干预、保护性收储、限制性收购、储备吞吐等措施,维护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国家粮食安全考核问责制度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要求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在保护耕地和水资源、发展粮食生产、落实粮食储备制度、处置粮食应急状态、保障粮食供应和质量安全、监管粮食市场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2年3月31日。(记者李立)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