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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将全面排查异地劳务派遣 要按照"上海标准"缴纳社保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4日 13:0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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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网2月22日消息:据《东方早报》报道,只要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发生在上海,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务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照上海标准缴纳社会保险。日前,本市召开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会议,就本市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特别是加强异地劳务派遣管理的相关工作进行部署,并发布了《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昨天,市人保部门对此进行了解读,上海将开展异地劳务派遣的专项检查,对在限定期限内不整改的本市用工单位将依照《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市人保部门透露,去年5月,上海下发了《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建立了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信息系统和劳务派遣公司备案制度。去年第四季度,上海组织开展了对本市企业劳务派遣规范用工情况的检查。检查中发现,异地劳务派遣在本市呈蔓延趋势。

  据了解,由于外地的缴费标准低于上海,因此目前有一些企业通过其他省份的劳务派遣公司,采用异地派遣的形式,规避在上海的社保登记,以降低用人成本。这样就造成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发生在上海,但企业不在上海办理社保登记,企业少缴甚至不缴社会保险。而劳动者在应当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需要从上海到参保地处理,不但增加了非常多的成本,而且在很多情形下可能根本无法维护权利。

  市人保局表示,《试行意见》首次明确了异地劳务派遣应当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则。异地派遣的劳动者应当执行本市相应的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规定,根据《试行意见》规定,只要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发生在上海,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务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照上海标准缴纳社会保险。同时,未在本市注册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所派遣的劳务派遣员工在发生纠纷时,要求用工单位承担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以及劳动报酬等“即时发生式”待遇的,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连带责任的规定先行承担。

  《试行意见》还进一步明确,用工单位和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注册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未按照规定缴纳本市社会保险的,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人保局昨天表示,各区县人保部门接下来将尽快组织专门队伍,尽早启动异地劳务派遣的规范工作,同时组织开展异地劳务派遣的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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