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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由中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4日 06: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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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2月21日讯 记者秦平 记者从今天召开的行政诉讼法修改论证暨建议稿草案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由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持起草的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北大版)已经完成。建议稿对现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建议稿提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对于此条建议,主持起草建议稿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说,在行政诉讼的管辖问题上提出这样比较重大的修改意见主要基于三点考虑,第一,区县级法院审理涉及所在区县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案件确实难以摆脱干预,很难做到公正;第二,基层法院行政案件太少,很难积累行政审判经验;第三,由于基层法院行政案件少,一些行政法官无活干而被借调去搞非诉活动,人们会失去对民告官诉讼的信任和信心。对此修改建议,与会的专家学者也有人提出了不同意见。有专家认为,这样的修改与我国现行的法院组织法相冲突。

  记者看到这一建议稿对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确实提出了多处重大修改意见。其中包括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现行行政诉讼法严格规定了只能对八种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这一点近年来一直广受质疑。建议稿的修改意见以“附带诉”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和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一并对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请求。同时建议稿还提出,把规定和规章全部纳入行政诉讼法,从而进一步扩大受案范围。

  建议稿的另一个重大修改涉及到调解问题。为了避免行政相对人慑于行政主体的权力而被迫接受调解,现行行政诉讼法禁止调解。姜明安教授指出,目前大家都感觉到行政诉讼禁止调解不妥,不符合行政诉讼解决争议的性质、目的和功能,也不符合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和世界潮流。所以调解也应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只是调解过程应设置一定规则特别保护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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