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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方将高利贷定为非法经营罪引争议 蓝皮书建议修改刑法单设高利贷罪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3日 09:1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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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2月20日讯记者辛红针对武汉、南京、上海等地法院将高利贷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做法,中国社科院今天发布的《法治蓝皮书(2012)》(以下简称蓝皮书)认为不妥,建议及时补充刑法罪名,增加高利贷罪。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涉及高利贷行为的有两个具体罪名,一是高利转贷罪,即借款人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他人;二是赌博罪,在赌场内放高利贷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但这两个罪名未从根本上解决高利贷的刑法适用问题。

  蓝皮书披露,部分地方法院将高利贷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依据是刑法第225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蓝皮书认为,用非法经营罪来规制民间高利贷行为,一方面反映了非法经营罪本身所具有的“口袋”功能,另一方面也说明了运用现有刑法条款去规制民间高利贷行为确实存在一定的障碍,建议及时补充刑法罪名,明确规定“高利贷罪”。

  据悉,早在20世纪80年代,刑法学界便开展了对“高利贷”入罪的理论研究。近年来,将高利贷入罪的呼声越来越高。蓝皮书认为,高利贷犯罪从其本质上说属于“数额犯”。具体定罪标准分为非法放贷额和非法获利额两部分,只要有一个达到标准,即可定罪。同时,应当设置从重处罚条款,对与黑恶势力相勾结或直接是黑恶势力的敛财手段的,能够或采取犯罪手段索债、逼债的,或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资金的,以及造成被害人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应当在量刑时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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