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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外地派遣工享同等社保待遇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3日 02:0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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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网2月21日消息:从2月15日起,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且派遣员工超过25人的,在沪应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昨天下午,上海召开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会议,就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特别是加强异地劳务派遣管理的相关工作进行部署。

  去年5月以来,市人社部门在专项检查中也发现,上海部分用工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采用异地劳务派遣用工的方式。由于异地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务派遣员工采取在外地参保缴费,其缴费水平和待遇标准都明显低于上海,直接损害了员工的切身利益。

  异地劳务派遣一方面导致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保现象的产生,另一方面造成上海很难对这类用工企业形成有效的行政监管。为此,会议下发了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制定的《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根据《试行意见》,无论本地还是异地劳务派遣单位,均需按照《就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自招用劳务派遣员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招工备案手续。

  《试行意见》还规定,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发生在上海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依法为劳务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照上海标准,在沪缴纳社会保险。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沪注册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由其子公司或分公司为劳务派遣员工办理社保登记;未在沪注册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双方应在协议中明确由上海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员工办理社保登记。

  此外,《试行意见》还对连带法律责任进行了落实。用工单位使用未在沪注册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所派遣的员工,劳务派遣员工在发生纠纷时要求用工单位承担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以及劳务报酬等待遇的,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先行承担连带责任。

  副市长姜平出席会议并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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