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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王某与被害人周某通过生意往来认识,关系较密。王某因经济危机,生意受挫,资金周转困难,急需10万元流动资金。王某向周某提出借款之事,并承诺给予其高息。但周某不同意,并多次当众嘲笑王某。王某怀恨在心,一日,王某将周某约到一个宾馆房间内,持刀威胁周某,致其轻伤,并威胁周某不借款,将把周某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告诉周某的家人。周某情急之下同意借款给王某,与王某签下了“借款合同”,合同注明了周某借给王某10万元,利率15%,一年内还本付息。周某当场给王某5万元,约定10天内付给剩余的5万元。事后,王某因害怕被警方发现逃跑,后被抓获。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观点:王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的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本案的借款行为属于一方提供本金并获取利息收入的交易形式,是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服务的交易方式,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市场经济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但是本案犯罪嫌疑人王某虽然同周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数额、还款方式、还款日期以及利率等合同条款,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构成要件。但其强迫他人借款的行为破坏了民事关系自愿的原则,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意志自由原则,是一种强迫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王某在行为过程中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导致被害人周某轻伤,属于情节严重,构成强迫交易罪。(许昌县检察院 蒋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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