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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石家庄2月20日电 记者马竞 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人民政府令《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指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商务部门和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备案;从事流动回收活动时,不得在办公区及居住区内高声唱收。
《规定》明确指出,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按《规定》要求,新建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预留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已经建成的居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提供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不能提供回收站(点)所需场地的,可以设立流动回收站(点)。
《规定》特别指出,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如实登记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情况。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登记出售单位名称、地址和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登记出售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流动回收活动时,不得在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和居住区内高声唱收,噪声扰民,影响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生活。
《规定》明确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无报废证明的井盖、井蓖等市政公用设施; 不得回收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各种危险物品;不得回收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以及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