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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言
◆方言
来自各行各业的中小企业,如今已经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以上海为例,中小企业贡献了企业收入总额的50%左右,更是吸纳了超过80%的就业人口。如何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已经成为一个关乎经济发展前景的关键因素。
针对这个问题,上海市近年来不仅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更是以地方性立法的方式,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
在立法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必须兼顾“上海”和“中小企业”这两者的特点。因此立法小组不仅直接听取本市中小企业的诉求,也曾前往外省市进行考察调研,最后确立了三点指导思想:一是通过立法让政府转变职能,规定政府提供优质服务;二是旨在优化发展环境,营造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三是侧重于解决实际问题,以制度设计的方式消除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因素。
所以在2011年6月1日施行的这部条例中,出现了很多非常具有创制性和务实性的内容。比如第十四条里面出现了两个“三分之一”的规定:首先,针对本市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相关专项资金,条例规定其中“用于中小企业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其次,条例又专门为中小企业中的“小企业”提供保障,规定“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小企业的资金比例,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一”。
除了规定政府直接提供资金帮助之外,条例还专门在政府采购这块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优惠待遇。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规定预算金额内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小企业能够提供并符合采购要求的,采购人应当从中小企业采购;超出规定预算金额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同等条件下,采购人应当优先从中小企业采购。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这部条例中还专门存在第七章“权益保护”的内容。其实在最先制定的草案中,并不存在这样一个独立的章节。但是在对草案内容进行讨论的过程中,很多中小企业的代表,都提到对于日常经营过程中遭遇歧视和不公平待遇的担忧。
考虑到社会各界对此的呼声,以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条例在最后颁布时加入了“权益保护”这个章节。其中的很多内容,旨在禁止行政机关以及相应人员滥用职权,避免中小企业遭遇“吃拿卡要”等不法行为的侵害。比如其中规定,有关部门在办理中小企业申请的登记注册、行政审批、年检等事项时,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增设条件,不得违反规定逾期办理。此类条款的出现,非但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在客观上推动了廉政建设的进程。
(本栏目由上海市法治研究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