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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李建忠 2011年10月,马某在对某医院配电室内部进行维护时,不幸遭到电击,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医院与马某的家人达成了赔偿协议。马某的养父母索要赔偿金,但遭到了马某妻子的拒绝。
据了解,1983年10月,马某被亲生父母送给养父母抚养。2010年1月,马某与养父母签订《脱离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协议书》,但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手续。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赔偿金继承人包括马某的养父母。
■以案释法
未办解除收养手续无效
法院认为,解除收养关系应依法去民政部门办理,马某和养父母签订的协议书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赔偿金应由法定的继承人共同继承,其中包括养父母。
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据此,法院进行了调解,最终医院一次性赔偿马某妻儿38万元,一次性赔偿马某养父母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