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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性拆除”频发生,还因处罚太轻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0日 10:5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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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2月17日电(记者李代祥 陆波岸)近日,“维修性拆除”余音未了,“保护性拆除”再添波澜。尽管有关方面回应称的确是为保护文物,但相关行为引来如此巨大的争议,充分说明文物保护必须依法行事。

  公众对这几起事件的反应如此强烈,正是源于文物保护所面对的沉痛现实。我国文物保护法对文物的保护和修缮等都有非常严格的规定。

  从近期屡屡发生的文物损毁事件来看,尽管文物部门要求有关建设单位调整方案,确保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得到保留,但这些地方仍被变成一片瓦砾,充分说明现实当中诸多“保护文物”行为,往往偏离了文物保护法规。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即便真正出于保护目的而实施“保护性拆除”,也难免引起公众猜疑。

  一些地方文物屡遭破坏,与违法违规的成本过低有关。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等行为,并造成文物破坏等严重后果的,也只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这样的处罚力度,在当今条件下显然难以起到惩戒作用。

  文物是历史和文化的载体,是国家民族的共同财富,保护好文物是我们的责任。法治社会一切活动都要依法进行,保护文物同样如此。“事出有因”而又“毫无法律依据”的行为不能再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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