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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正副处长都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刑。然而,值得关注的是,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二审判决书中,由株洲市房管局出具的请求法院对两名被告人减轻处罚的函件赫然出现在所列举的证据中。(《中国青年报》2月17日)
这是一起贪污受贿案,“公函”本不应该介入。但是报道对涉案内容的描述并不详尽,我们也无从更多地了解到案件的细节,因此我们无法判断该案的二审判决是否会是源于“公函”的干涉影响所致。
事实上,用行政公函来施压案件处理,这已经不是首例了。2011年,在一起矿产权纠纷案中,陕西省政府为就曾函告最高法,以影响稳定为由向最高法院施加压力,恳请不要维持原判,从而上演了一出行政权干预审判权的法律悲剧。
正如周泽律师所言,在此次案件中,对于法院而言,作为公权力机关的房地产局可能会因为办公楼、家属楼的建设等事务要与房管局发生联系。“法院虽然可以对函件置之不理,但也可能会因为现实利益的考虑而有所顾忌,将房管局的意见考虑进去。”因此,房管局的公函可谓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尽管该案二审审判长否认该函件会干涉到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但这份公函还是反映出了行政权对司法权不当干预,带有要挟司法的意味,是典型的行政权妨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案例。
国家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审判权也是一样,应该维护最广大群众的利益。但从株洲市房管局出具的“求情函”来看,显然是只在维护两名被告人和房管局的利益,而置国家利益、人民利益于不顾。这样的态度又如何为广大群众掌好权、服好务呢?假如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按房管局的意图办了,那普通民众又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法院的公平正义又何在呢?
对一级政府部门而言,不但是文明法治的建设者,更是推动者,对于法院的审判,绝不应用行政权来干预甚至是对抗。因为大力倡导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当今中国,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任何侵扰乃至不当影响,都是不符合国家法治建设大业和发展方向。毕竟,法院是维护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任由行政权干预司法公正,那么公众必然会丧失对法律的信仰,这才是最可怕的。
作者:马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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