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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沈阳2月17日电(记者 范春生)2011年5月1日,《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为考察其实施效果以及民众对其意见和建议,沈阳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决定对包括《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在内的八部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据悉,这是沈阳首次对涉动物法规进行“立法评估”。
近年来,随着城市里养狗人群越来越多,因狗产生的纠纷甚至官司也不断出现,其中流浪犬是一个较易“制造事端”的犬群。此外,狗的饲养管理不规范,不办证、不进行健康检查等乱象也时有发生。对此,居民养犬约30万只的沈阳市于去年制定了《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并确定于同年5月1日实施。
《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最大亮点是,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确定由公安机关设立犬类留置所,解决收容和罚没犬的存放问题,负责对流浪犬、弃养犬、被没收的犬予以收留并处置。同时还规定:养犬实行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养犬人应当在取得犬只起15日内,携犬到畜牧兽医部门授权的动物诊治单位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等。
据沈阳市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士介绍,立法后评估工作首次开展始于去年,此次对《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将为完善地方立法提供基础。比如以《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为例,一旦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就将以公安、行政执法、城建等行政机关,以及法院等司法机关、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单位和高等院校为评估主体,针对其规定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听取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诉求,并找出解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