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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龚建平的受贿金额是37万,他被以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10年之后,陆俊等几名黑哨的涉案金额均超过了龚建平的37万元,但他们的刑期却比龚建平短,这主要是在2006年的时候,我国修改了《刑法》,足球裁判受贿,明确被界定属于商业受贿。
在丹东受审的四名黑哨中陆俊受贿81万元,万大雪受贿94万元,黄俊杰受贿150多万元,周伟新受贿49万元、行贿25万元。当年,龚建平受贿37万元,他的罪行被定为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罪,获刑10年有期徒刑。这一次,陆俊、黄俊杰、周伟新以及万大雪四名裁判涉案,尽管他们的涉案金额比龚建平大,但他们的刑期却将比龚建平短。
龚建平身为裁判,当时法院认定裁判属于国家公职人员,所以他的受贿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受贿,他因此而获刑10年。但在2006年,《刑法》修正案出台,扩大了商业受贿的主体认定范围,足球裁判不再是国家工作人员,没有编制,而且国家不发工资,因此受贿犯罪行为可被界定为商业贿赂。根据刑法163条商业受贿罪规定,最高刑期也就是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