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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年费滞纳金不得超欠款本金
昨日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布了我市废止、继续施行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名目
重庆晨报讯 (记者 聂玉虎)工作太忙没有及时缴纳路桥年费,每天被收取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最终滞纳金比本金还多,不过这种情况将不复存在。
昨日,市政府公共信息网发布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继续施行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详细地列出了我市废止、继续施行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目录和修改内容。
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有关规定,经认真清理审查,并经2012年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决定将《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2件规章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11件规章继续施行,有效期从2012年1月1日重新起算;修改的《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等8件规章条款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件修改的规章条款都和市民生活息息相关,主要有:
修改前的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为不按规定时间缴纳路桥通行年费的,责令其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加收路桥通行年费5/10000的滞纳金,摩托车可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其他车辆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最新修改为“不按规定的缴费时间缴纳路桥通行年费的,责令其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路桥通行年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滞纳金不得超过欠款本金,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新修改的条款除了取消对摩托车的罚款外,对滞纳金也作了上限规定,即滞纳金不得超过欠款本金。
同样,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第三十五条也规定,不按本办法规定缴纳管理服务费的,由公安部门通知补交。逾期不补交的,每日按收费总额的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修改后的条款也对滞纳金做了上限规定,滞纳金不得超过欠款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