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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困难对象可获二次医疗救助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9日 02: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广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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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3月1日起实施

  本报讯 (记者严建广通讯员曾凌峰)江门各市(区)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减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以及市(区)给予的医疗救助后,年度内自付医疗费用仍在2000元或以上的,江门市市本级还将给予其自付医疗费用不超过50%的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为30000元。

  昨天,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江门市市本级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获江门市政府批准,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办法,各市(区)符合条件的特定困难对象,在已经获得各市(区)医疗救助的基础上,还可以获得市本级的二次医疗救助。

  最高救助限额为30000元

  记者了解到,市本级的医疗救助对象首次扩大到各市(区),医疗救助种类也有所增加,而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还可享受二次医疗救助。

  根据《办法》,市本级医疗救助基金专项用于蓬江区、江海区医疗救助资金补助和全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其中,每年将投入300万元以下用于全市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等特困居民医疗救助。

  《办法》规定,市本级医疗救助是在各市(区)施行首次医疗救助的基础上进行二次救助:江门各市(区)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减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以及市(区)给予的医疗救助后,年度内自付医疗费用仍在2000元或以上的,市本级还将给予其自付医疗费用不超过50%的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为30000元。

  符合条件可向民政部门申请

  《办法》规定,各市(区)符合市本级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可向其所在市(区)民政局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等。

  市(区)民政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加具意见并注明本市(区)给予医疗救助的情况后,报江门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医疗救助的决定。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批准的医疗救助金划拨给相关市(区)民政局,由相关市(区)民政局兑付受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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