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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中介购他人经适房 公证房屋合同遭拒后起诉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9日 02: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渤海早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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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网讯:经济适用房违规私自买卖,办理公证、过户、入住手续都可能遇到麻烦,而房屋中介违规“牵线搭桥”也不能以“风险提示”免责。日前,本市红桥区法院审理一起二手房交易纠纷,因明知是经济适用房仍买卖,买卖双方和房屋中介均有过错,法院一审判决居间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款物予以返还。

  2011年9月,市民李某通过某房屋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位于红桥区的二手房,与房主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为45万余元。合同中写明:“该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最终产权面积以房管局下房本为准,不影响其成交价格。”合同签订后,李某向王某支付定金1万元,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服务费7000余元。

  后来,三方一同前往公证处对该合同进行公证时,因违反政策规定而遭到拒绝。经协商未果,李某只好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定金及中介费。

  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所卖房屋是由中介全权代理的,被告不知道该房屋不能买卖。现在房屋不能买卖与被告没有关系,故不同意原告诉请。第三人房屋中介公司称,合同是原告的真实意思体现。原被告都明知此房是经济适用房,中介做过风险提示。因为房屋还没有下产权证,中介已让被告承诺,下产权证后就积极配合原告过户,因此不同意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诉争房屋属于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该合同违反上述规定应属无效。原被告及第三人明知该房为经济适用房仍然买卖,均有过错;因该合同取得的款物应当予以返还;被告辩称不知道经济适用房不能买卖、第三人主张已对原被告做过风险提示,理由不足,均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被告王某一次性返还原告李某定金1万元,第三人某房屋中介公司一次性返还原告李某中介服务费7000余元。(记者冯琳通讯员温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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