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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督导调研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12〕4号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8日 13: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煤矿监察局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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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

  安全生产督导调研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动“安全生产年”活动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切实做好全国“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于2012年2月下旬至3月中旬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督导调研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调研内容

  1.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制定落实配套制度措施情况;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部署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情况;各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创新性经验、做法。

  2.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六次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2〕3号)精神,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和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情况;督促节后复产复工企业落实安全措施,严格复产验收情况;部署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情况。

  3.贯彻落实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和非法违法较大事故、瞒报谎报事故跟踪督办制度各项要求,认真查处2011年和今年以来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严格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二、督导调研范围

  此次督导调研的范围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时间安排

  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安委办明电〔2012〕3号文件和本通知的部署要求,立即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督导调研活动。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于2月下旬至3月中旬,组织8个督导调研组对河北、辽宁、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等14个省(市)进行督导调研。各组具体抵达时间另行通知(联系人名单见附件)。

  四、有关要求

  1.请各地区高度重视此次安全生产督导调研工作,在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督导调研活动的同时,积极配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督导调研组做好相关工作。

  2.各督导调研组要深入基层一线,严肃认真地开展督导调研活动,及时发现和指出各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认真总结各地区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

  3.各督导调研组要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附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督导调研组联系人名单(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来源:煤矿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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