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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溪(教师)
2月10日,济南交警查处了醉酒驾车的司机李某,并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根据济南交警部门出台的酒驾新规,与李某同桌吃饭并同车而行的女性王某,或将因未尽到劝阻义务而受到相应的处罚。(2月15日《 人民日报》)
醉酒驾车,危害性之大,早已经是众所周知了。而对酒驾同饮者连同被“处罚”,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醉酒驾车的可能性,在我看来,并没有不妥。
据了解,同饮者受到的“处罚”,并不是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而是一种批评教育,其目是起到警示作用。显然,这么做,也是应该的。
在酒桌上,不可能一个人自饮到醉酒的程度,往往多是和同桌的人一起喝的,如果明明知道对方要驾车,还要劝人家喝酒,在看到人家唱醉酒之后驾车,竟然不加以劝阻,显然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这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也是对法律的一种漠视。如果说人醉酒了要驾车,是出于一种无理行为,而头脑清醒,却冷眼看着人家醉酒驾车,从某程度而言,要远比醉酒驾车更恶劣,因为此时你的大脑是清醒的。这样的行为,理应受到相应的惩罚。
具体到那位和李某同桌吃饭并同车而行的女性王某,明明知道李某已经醉酒,竟然不加以劝阻,竟然还与其同车而行,这样的行为实在太恶劣,不顾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这样的行为难道不该受到“处罚”吗?
其实,“处罚”也并非是一概的,而是通过技术设备的甄别,来确认其是否也存在酒驾的行为,对没有酒驾行为、也没起到劝阻或维护公共安全责任和义务的,要抄告其单位,由单位加强教育。应该说,这样的“处罚”是相当轻的,想必单位的“加强教育”也只不过让领导说几句,有时候碰到领导“客气”的,恐怕连说都懒得说了。
酒驾同饮者被“处罚”并无不妥,而且同桌饮酒者对被查处的机动车驾驶人负连带责任,在国内外都有类似的案例。只要交警能够弄清事实,按事实“处罚”,想必会惊醒更多的“提醒人”。多些提醒,多些劝阻,就会少很多交通事故,也能够让更多的人免去交通事故之凶险。(四川新闻网太阳鸟时评)
(来源:四川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