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烨泉
济南交警的“新政”是从2月9日起正式实施的,“新政”加重了对酒驾违法行为的处罚,比如抄告单位、强制刑拘、实名曝光等。这中间有一部分是针对同饮者的,根据新闻报道中济南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曹凤阳的说法,对与被查处的机动车驾驶人同桌饮酒的人员,一律要到公安机关依法接受询问,并通过技术设备的甄别,来确认其是否也存在酒驾的行为。对没有酒驾行为也没起到劝阻或维护公共安全责任和义务的,要抄告其单位,由单位加强教育。
这里且不论交警对酒驾违法行为的处罚是否完全合适,问题比较突出的是交警部门如何追究同饮者的责任。如报道所说,对同饮者有两部分的处理:第一部分是要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以确认其是否也存在酒驾。这一点可以看成是“协助调查”,法律规定了公民有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的义务,应该没有大的问题。关键是第二部分,对没有酒驾行为也没有起到劝阻或维护公共安全责任和义务的,要抄告其单位,由单位加强教育。没有酒驾行为已经证明了当事人没有违法,所以也就不应该承担违法责任,但对他的处罚却是抄告单位、加强教育。
事实上,抄告单位、加强教育并不像有些人认为的那样只是简单地批评教育,而是行政处罚中申诫罚的一种。行政处罚包括人身罚(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罚(剥夺违法者特定的行为能力)、财产罚(罚款)和申诫罚。申诫罚的一种是由行政主体进行告诫和谴责,另一种就是通报批评。所以,抄告单位确实是一种行政处罚的方式,那么既然是行政处罚其前提就必须是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没有尽到劝说酒驾者的义务是行为人的不对,但毕竟行为人没有违法,所以就不能进行行政处罚。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明确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因此,任何一种行政处罚都必须要依法进行。
当然,从另一个方面讲,面对我国当前严峻的酒驾形势,出重拳打击违法行为是社会的共识,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危险驾驶罪的大背景。同时这中间也有很多人提出要加重同饮者,特别是劝酒者的法律责任,但这一点并没有达成共识,也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其原因还是在于虽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是一个法治社会公民应有的品行,但它毕竟是道德范畴的东西。法律应该起到弘扬社会正气,引导良好道德风尚的作用。如果法律过多地介入道德,不但会与基本法学理论相悖,更重要的是在实际操作中会出现左右为难、进退失据的状况,其结果可能与我们追求的目标南辕北辙。所以在法律试图强化道德和责任时,还是应当保持必要的谦抑。再回到济南交警对同饮者的追责上来说,虽说抄告单位,批评教育,可能对当事人的影响并不大,但是毕竟涉及到当事人的荣誉,交警可以劝诫当事人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但不宜轻动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