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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燕 实习生 谭秋华)记者昨日从省民政厅获悉,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的规定,我省将对部分烈士子女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
据悉,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发放时间从2011年7月1日起计算。
申请补助对象核查认定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
省级民政部门将在2月29日前将本地区部分烈士子女的统计结果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